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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强制监管措施。
45.在哪些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46.在哪些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47.监管部门对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限制性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监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8.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49.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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