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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3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遵循的程序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40、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审慎性监管会谈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42、在什么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4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哪些强制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强制监管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中国银监会宣传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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