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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之二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13、银监会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是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是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信用社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是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五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六是对省级人民政府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七是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银监会在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包括: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对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要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省级管理机构制定改进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二是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三是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是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支付风险或预警将发生支付风险,通过外部救助无法恢复其正常经营的农村信用社,可及时予以撤销。银监会作出撤销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和银监会应联合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是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金融事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事权划分,并公开监管程序。
14、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主要有以下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应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2)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的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应跟踪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和银监会对高风险信用社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在农村信用社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风险时,实施资金救助的顺序是:县联社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省级管理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其中,省级联社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
(5)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县联社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6)农村信用社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拟被撤销信用社的资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
15、省级联社与省政府是什么关系?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为使这些责任落到实处,省级政府主要采取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以及完善风险处置相关机制等措施。其中,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并对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也由省级政府负责。
16、省级联社有哪些职能?
答:省级联社的职能在《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有明确规定,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当地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分配制度、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3)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逐步扩大对外部股东、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的培训,提高其参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能力。
(4)改进和完善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5)为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提供资金需求信息,鼓励法人之间开展同业拆借等同业融资活动。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为基层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6)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7)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17、省级联社履行职责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
省级联社调剂当地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无偿调动农村信用社资金。
省级联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指导县联社防范和处置风险。县联社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发生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迅速启动既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资金进行处置。
突发性风险较小时,可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直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如果风险较为严重,仅靠县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无法有效遏制风险时,应由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18、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如何改革?组织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法人为单位,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一是组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二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三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四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19、什么是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它们与农村信用社有什么区别?
答: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合作制的特点是“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适合于分散、弱小的个体劳动者的经济互助,是一种劳动的联合;股份制的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来说,是一次新的、大胆的尝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服务重点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在设立条件上,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具体参见第20、24题)。在股权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在法人治理上,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20、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答: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4)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组建程序如下:
第一步,筹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开业。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结束,须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三步,办理登记,开始营业。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2、农村商业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农村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实行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2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答: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1 000人;
(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5、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组建程序如下:
第一步,筹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开业。筹建结束,须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三步,办理登记,开始营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6、农村合作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应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发放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贷款,具体比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27、农村合作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其中,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农村合作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8、农村信用社为什么要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目前,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各县(市)联社各为独立法人,机构分散、弱小,且抗御风险能力较弱。县(市)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的联合组织,既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自身又经营业务,实际上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管理机构。但是,当前县(市)联社和基层社之间权责不清,矛盾较多。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试点,将信用社与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对这种模式,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这种模式作为一种主要方式提出,供各地在改革中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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