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
并行的连带责任
第二
因赌博所欠赌资引起的纠纷怎么办?
第三
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而造成储户损失的,储户可否向银行索赔?
第四
我国法律规定的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多少岁?为什么?
第五
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种类?
第六
实行计划生育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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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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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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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所欠赌资引起的纠纷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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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2条、《刑法》303条都明确规定赌博是国家严厉禁止的非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因此,由于赌博所欠赌资引起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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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而造成储户损失的,
储户可否向银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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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而造成储户损失的,储户可否向银行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9月1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个体工商户周福军发现自己七千八百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打电话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查实上述存款确在本所,但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 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的规定,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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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多少岁?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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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我国将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规定为60周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人的生理状况的原因。人的一生分为婴儿、幼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这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代表了人从出生、成长到衰老的过程。划分老年人的标准主要是以人的生理机能开始衰老为依据。我国目前人口乎均寿命为70岁,但60岁后,体质已发生明显的变化,一般不再承担繁重的工作和重体力劳动。所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符合我国大多数人的身体状况。
(2)参考了国际通用标准。国际上发达国家老年人年龄起点标准为65岁,发展中国家的标准为6O岁,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采用60岁作为标准较为适宜。
(3)同退休年龄相衔接。我国一般规定男60岁、女55岁为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虽然较早,但还不能称为老年人。为了与多数人的退休年龄相衔接,将60岁作为老年人年龄起点与我国目前情况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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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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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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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实行计划生育,有下列一些要求:
一、国家干部和工人、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以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在城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
1.第一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
3.婚后多年不生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二、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在农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
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独子独女结婚的。
5.残废军人。
6.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
7.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
三、对于少数民族,是否提倡或实行计划生育,可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在具体政策掌握上,不能“一刀切”。各地群众可根据当地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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