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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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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何具体规定? |
2.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
3.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4.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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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
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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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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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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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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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依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在1年以上不满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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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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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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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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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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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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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正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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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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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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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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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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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9-11 |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造成劳动者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具体数额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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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
| 20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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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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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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