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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征收与征用的不同
  本站收录时间(2004-4-21)
  

  征收和征用,一个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一个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二者在具体实施时有根本的差别。

  国家征收制度之实行,法律规定有权决定征收的政府机关,可以从容地履行法律规定程序,制作发布书面征收命令,并由征收执行人向被征收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出示该书面征收命令。被征收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在未收到书面征收命令并查验无误之前,有权拒绝该征收行为。被征收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对征收有异议时,有权诉请当地法院裁判,在裁判作出之前,该征收命令暂停生效。这是由征收属于和平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

  但征用制度则不同,一旦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被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例如防灾、抗灾急需运输工具,在救灾、抢险现场负责组织指挥的任何人,无论其地位和级别,均可实施征用行为,如拦截过往车辆、船舶,命令其运载抢险物资。这时,不可能依照什么法律权限,履行什么法律程序,而被征用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因此之故,虽说征用当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法定条件却只有一个,即国家依法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而与征收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合法性、予以补偿这三项法定条件是完全不同的。

  这此修宪,第13条第3款一并规定征收和征用,有人误以为征用也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必致妨碍征用制度的实施。如果被征用财产的公民和法人依据宪法上述规定,以未收到征用文件或认为征用不符合三项法定条件而抗拒征用行为,这将是个问题,必须予以注意。(中国社科院 梁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