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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位置:信合街-->金融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3〕4号
  【发布日期】2002-03-03
  【生效日期】2002-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办理协议存款的政策,对做实个人帐户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工作,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做实并集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协议存款。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应按现行规定和《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金安全。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协议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于向商业银行融资质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难确需质押的,须报劳动保障部批准。

  四、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二○○三年三月三日

发布时间:200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