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合街 个人档案 我的相册 酷站导航 请您留言 我的文章 关于本站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邮箱快速登陆 帐号:     信箱:    密码:    免费注册263信箱   同学录

互联网  5252信合街  太平洋汽车网   免费申请QQ号码   免费申请朗玛uc号码   在线翻译   彩票博彩   中英双语聊天   信合交友中心   风云榜   飞机航班查询    列车时刻查询    全国酒店   世界各地时间   天气在线  

行长论坛

信用合作

金融法律
合法规
金融要闻

今日银行

保险证券

法律常识

时下阅读

我的家乡

信合街论坛

信用社培训

信合交友

中国信合
北京信合
湖北信合
武汉信合
上海信合
深圳信合
重庆信合
江苏信合
山东信合
西安信合
369信合网
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石狮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浙江省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蓬莱信用联社
顺德农村信用社
鄂州信用联社

更多…

陈年老黄历

最新更新时间 

  

信合街  金融法律法规库  人教劳资法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返回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