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首页 个人档案 我的相册 喜爱站点 请您留言 我的文章 关于本站

 

给我写信 

 

 
本站链接图标

欢迎交换链接

友情链接

信用无价 合作情深 金融小屋 欢迎链接

北京信合

武汉信合

重庆信合

深圳信合

上海信合

江苏信合

西安信合

顺德信合

蓬莱信合

鄂州信合

更多…
在线测试
  1.的恋爱成功率有多高?

   说明: 分数越高说明成功率越来越大高。

 

  2.你有焦虑情绪吗?

   说明: 你焦虑评定的分界值是50分,分值 越高,焦虑倾向越明显。

 

返回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旧)

1999年7月1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 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以下事项:

(1)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

(2)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 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 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持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 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5)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6)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 债务清偿的金额。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

(1)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

(2)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

(3)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或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

6.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资产入账价值。但是, 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 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7.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价 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 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 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 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8.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 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 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

10.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 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11.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 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与换 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 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入 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 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12.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目的, 比如,换入的资产还需要再次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在交换最终目的实现之前,应按 本准则第6、7、8条的规定处理。

披露

13.企业应披露如下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

(1)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

(2)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

(3)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附则

14.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5.本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